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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装饰公司与材料商合作协议

dfnjsfkhakdfnjsfkhak时间2024-12-20 09:13:38分类装修材料浏览4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什么风险?与项目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有效吗?投标时用的公司名称,中标后可以变更别的公司名称签合同吗?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装修公司材料合同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什么风险?
  2. 与项目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有效吗?
  3. 投标时用的公司名称,中标后可以变更别的公司名称签合同吗?

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什么风险?

只有事实清楚,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相符就没有事的。

你走法律途径要以合同为依据,不要以***为依据,等***欠款的事确定下来后,再说***早已开具,虽然***上的货名不同,但实际上就是指这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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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事实清楚,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相符就没有事的。

你走法律途径要以合同为依据,不要以***为依据,等***欠款的事确定下来后,再说***早已开具,虽然***上的货名不同,但实际上就是指这批货。

项目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有效吗?

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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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首先,你们签订的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发生***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三、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第(5)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投标时用的公司名称,中标后可以变更别的公司名称签合同吗?

1、公司有权变更自己的名称,甲方无权阻止,公司可以直接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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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甲方不放心,变更后可以将工商局的变更材料发给甲方一份;或者向甲方出具一份承诺书,承担和甲方所签合同的全部义务即可。

3、此种情形,可以三家公司共同签一个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协议书即可,将借用名字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本公司即可。但前提条件是甲方与借用名字的公司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共同组成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的内容必须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变更项目经理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会影响中标结果和企业履约能力,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装修公司与材料商合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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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合同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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